湖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

2015-02-10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027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前,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资信度高,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3.项目向创新型县市、各类创新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

4.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0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申报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2019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19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鼓励依托本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项目。

6.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承担(在研未验收)和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受该限制)。同一研究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在研未验收)和申报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可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以往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承担新冠肺炎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团队和项目负责人不在本限项范围内。2019年已提交验收报告尚待实施验收的项目暂不在本限项范围内,若后续验收不通过,新申请项目将予以终止。

7.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须有省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应用主体参与,鼓励企业牵头申报。采取联合申报方式的,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总数不超过3个,申报书中应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注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牵头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任务,其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高校院所牵头申报的,将其科技成果在湖北省内转化应用情况(技术合同成交额、专利转让数量等)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

8.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9.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须涵盖所申报具体指南方向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每个具体指南方向原则上最多支持1项。

10.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合理可行。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企业牵头申报的,申报单位自筹配套用于该项目的研发经费不得低于申请的省级财政资金额。

11.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2020年度重点研发计划指南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所论证领域的项目,否则将被列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

12.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技术、成果、效益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调整。申报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密。

13.项目实施截止日期统一填写为2022年12月31日。

14.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15.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的项目,不受理指南范围之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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