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09-04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99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示范区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培育机制

 

 

 

1、成立工作机构,建立绿色通道

示范区成立促进企业上市办公室,与发展改革局合署办公。发展改革局(上市办)主要职责是:培育企业上市和挂牌,服务上市和挂牌公司。

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的“绿色通道”,企业上市和挂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书面提交发展改革局(上市办),由发展改革局(上市办)提请委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受理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有关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不能及时办理,应出具明确意见,发展改革局(上市办)负责协调、督办。

2、加强上市和挂牌政策宣传

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适时为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组织推介会、研讨会,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引导企业走上市和挂牌之路。建立上市挂牌指导网页,加强企业上市和挂牌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搭建企业上市和挂牌信息交流平台。

3、加强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建设

经企业申请备案,发展改革局(上市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简称“后备企业”)资源库,形成后备企业梯队,并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后备企业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

后备企业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登记在示范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2)资本结构良好,公司管理规范;(3)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或挂牌服务正式协议。

4、加强后备企业分类指导及服务

发展改革局(上市办)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为后备企业搭建与金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接平台,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推动企业上市或挂牌;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股权投资资本,壮大企业实力;对产品外向度较高的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导企业赴境外上市或挂牌。

二、鼓励企业规范改制

5、依法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在符合国家土地及规划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后备企业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依现状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支持后备企业优先办理土地征用、供应报批计划,优先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

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后备企业为了上市或挂牌,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上市发行或挂牌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补贴给企业。

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

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

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

7、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企业在历史沿革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建房手续或资料遗失等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经规划、国土房产、建设、消防等部门甄别认定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无纠纷的房地产,可补办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发展

8、支持上市或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发展

鼓励上市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示范区内项目。上市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在示范区内投资或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供地,优先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

支持上市或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申请国家和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创新基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示范区贴息或贷款支持。

9、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或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凡是因并购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示范区留成部分,可通过财政专项补贴方式用于企业生产发展。鼓励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并购和上市或挂牌重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10、实施上市及资本市场融资奖励

示范区设立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上市和挂牌企业,以及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省市区三级分阶段给予700万元奖励(省级累计奖励200万元,市级累计奖励200万元,区级累计奖励300万元)。其中,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完成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省市区三级给予580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200万元,区级奖励180万元)。

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示范区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

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示范区,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奖励,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

鼓励后备企业积极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市区两级分阶段给予120万元奖励(市级累计奖励50万元,区级累计奖励70万元)。其中,对经证券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报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备案材料被正式受理的申报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区两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30万元)。

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入主板或创业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省市区三级给予580万元奖励(省级奖励200万元,市级奖励150万元,区级奖励230万元)。

12、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开展企业挂牌培育业务,鼓励拓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股权流动及交易业务。每新增一家示范区内挂牌企业,区级给予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市场)5万元专项补贴,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发展。

后备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20万元,区级奖

励40万元)。

企业如从“四板”成功转入“新三板”,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奖励(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30万元)。

四、附则

企业应当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半年内向发展改革局(上市办)提交申请材料,发展改革局(上市办)负责受理上述奖励补贴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核查。

本文件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发改〔2012〕17号)同时废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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