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1-05-08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019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的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 ”的思路,加快构建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武汉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增强总部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将武汉建设成为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中心城市。

2025 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 400 家;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大型央企在汉设立总部

(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企业数量达 80 家;总部企业税

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比重达 25左右。


二、推进举措

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将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加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建立《武汉市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加强与国际知名机构合作,研究建立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等投资地图,及时关注企业投资意向等信息,建立长效对接机制,精准招商。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 500 企业专场、大型央企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引导总部企业增资扩股

实施总部企业“靠上”工程,大员上阵,“靠上”服务和争取,鼓励在汉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提升总部能级。深挖在汉总部企业投资潜力,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汉投资,将总部企业在汉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瞄准跨国公司、央企、行业龙头企业在汉开设的分公司、办事处, 建立区领导和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引导“分改子、子升总”, 逐步形成具有决策、投资、结算、研发、采购等高端职能的


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加强对“独角兽”“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各类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遴选储备一批总部后备企业,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 全链条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鼓励总部后备企业嫁接市外优质资源在汉设立总部型法人机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三)强化总部企业精准服务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全天候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积极引进法律、会计、咨询、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强化总部企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武汉”网站功能和服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产业生态圈,以满足总部企业产业链配套需求为导向,积极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向总部企业集聚, 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产业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总部企业要素保障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自用生产基地、办公大楼等总部建筑物,由企业所在区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可优先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招商引资的


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对地块开发有特殊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公开出让文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加强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依托武汉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武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条件

本政策措施所称武汉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第二总部、功能型总部、金融总部等四种类型。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资源配置调整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在武汉市以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 3 个。

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存部分,下同)不低于 1000 万元。

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亿元,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 万元。

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 50 亿元,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3000 万元。

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 10 亿元,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500 万元。

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 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的营业收入及地方财政贡献标准,按照所属行业领域相应标准减半执行。

2.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跨国公司(注册地在境外在汉设立的中国总部或华中区域总部,或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及其一级子公司,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

元,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

3. 符合武汉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协议条款明确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二)第二总部

第二总部是指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纳税,诚信


经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1. 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

低于 50 亿元。

2. 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在中国区域范围内关联企业提 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或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占母公司年度总收入比例最大。

3. 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年度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功能型总部

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1. 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

低于 50 亿元。

2. 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在湖北省外 3 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

3. 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年度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金融总部

金融总部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汉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省级以上分公司, 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


四、政策支持

坚持吸引增量和挖掘存量并重,对经认定的武汉总部企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武汉总部企业认定和资金奖励政策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金融总部相关政策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在我市新注册引进企业,且承诺注册成立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达到武汉总部企业认定标 准的,可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并于认定次年达到相应认定标准条件时给予企业落户支持。

1. 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 最高 4000 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功能型总部按照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 办公用房奖励。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企业, 连续 3 年每年按租金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150 万元,

或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

次性补贴,最高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经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的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时企业在本市注册经营超过一年,下同),进一步加大在汉布局,


提升能级的,给予奖励支持。

1. 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 1 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给予最高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 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 2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

用),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 2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3. “分升子”奖励。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大型央企在汉开设的分公司、办事处,

升级为独立法人,且在转为独立法人当年营业收入达 1 亿元

及以上并入库纳统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转为独立法人次年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经认定的武汉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等,给予企业奖励。

1. 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 3 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3 年获得 500 

奖励的,额外再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 发展壮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

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800 万元奖励; 首次被

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 给予高管及专业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 5, 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 做好总部企业职工安居保障。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 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 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 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供总部 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 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3. 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经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停居留便利等相应人才政策。经认定总部企业高管可比照我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享受相关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


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 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 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优势,在资金、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武汉海关)

2. 出入境便利支持。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特别支持

对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支持政策可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方式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总


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协调服务。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总部企业实行市、区领导挂点服务,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 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分类提请市政府协调。(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政策落实。本政策措施印发实施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总部企业认定、财政奖励申报等事项。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按 50的比例承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各区负责做好区级资金保障。市直各部门负责依据本单位职能细化各项支持举措的工作流程。各区可结合实际,本着差异化发展的思路,对本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提出总部经济支持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名词解释

(一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专业人才指企业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


专业人才的税前年收入需达 50 万元以上。总部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及专业人才总人不超过总部企业员工总人数的 10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

(三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纳税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后,我市及各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子公司。

(五)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

500 强分别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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