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亮点有哪些?

2019-01-19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646

 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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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内容?新条例有何亮点?
了解到,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施行,有些内容已经过时。新修订的《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出调整:统一考试发证。现行条例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制度,具体表现在,对社会公众实行考试,对长期从事专利审查、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而此次修订将考核与考试并轨,统一实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

新修订的《条例》还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现行条例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等要求。与此同时,取消实践中的执业证,规定专利代理师符合《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即可执业。

此外,《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作出调整。以现行“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为例,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为“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此举意味着放宽要求。同时,放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将目前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全体合伙人、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从业经验的要求,改为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审批程序也有所简化,取消现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取消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与此同时,在完善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方面,《条例》明确自愿委托代理原则,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而且,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稿件来源:鄂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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