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1-04-16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63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底省科技厅印发实施了《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详见https://jhsb.hbstd.gov.cn/main/index.jsp),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履约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化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开始,省科技厅不再下发应验收项目清单,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应验收项目执行期满前6个月至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自行登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https://jhsb.hbstd.gov.cn/main/index.jsp#),点击“项目验收”模块,在线提交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在线提交延期申请。一般情况下,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于逾期3个月以上无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将以验收不通过终结,不得复议,并纳入科研失信记录。鉴于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复苏重振等方面因素,对2019年底及以前已到期且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请推荐(承担)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最迟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过期将不再受理。

若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内容、关键技术路线或实施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变更,或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或终止。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且经费使用合规的科研失败项目,可申请项目总结。以往年度积压遗留的相关事项请于今年6月底前在线完成变更调整手续。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面上类项目主要依托所属高校院所等项目推荐单位进行验收,其验收方式、评议标准和验收专家由依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仍按原路径方式实施验收。请各依托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完成相关验收任务。

四、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预算支持的省科技发展(转制院所)专项的项目验收可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程实施。请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于6月底前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按要求统一参加集中验收评议。评议程序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专家质询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等。

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统筹组织,厅各业务处室按计划类别(或领域)全程指导管理,并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或部分高校院所等依托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自觉履行项目合约;项目推荐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材料。若未诚信履约,将严格按照科技部第19号令及验收管理规程等规定,列入科研失信或学术失范名单予以相应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战略处     冯星星      027-87135885

省科技厅重大处     孙  刚      027-87135837

省科技厅基础处     李  慧      027-87133631

省科技厅高新处     刘嘉楠      027-87135813

省科技厅农村处     苏历华      027-87135805

省科技厅社发处     李翠华      027-87135867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             刘春生      027-87135797

省科技厅合作处     胡  林      027-87135823

省科技厅资管处     粘来霞      027-87135859

省科技厅监督处     李  果      027-87133971

(jdc@hbstd.gov.cn)

省科技厅高新中心   喻  晴      027-87135655

验收平台技术咨询   顾  鹏      027-87265789/87265608          

(QQ群:84750900)

                                     湖北省科技厅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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