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6-11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930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传真或快递等方式反馈给我们,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电子邮箱:3241983405@qq.com;传真:027-82796072;邮寄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邮编:430014。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规范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更好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以下简称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根据武政规〔2021〕5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包括一次性入库奖励和年度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负责全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服务业“小进规”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区财政、统计和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一次性入库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鼓励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严重失信记录

按照国家统计标准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并正常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20年度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法人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

以下情况不列入一次性入库奖励支持范围:

1.已获得过我市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或者工业“小进规”、批零住餐“小进限”等同类奖励的;

2.纳入本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平台后,当年即下库、退出规模以上服务业范围的。

(二)经营贡献奖励。从2020年度起,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七条 筛选入围。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六月底前向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征求初步入围名单,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申报条件等要求,经筛选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初步入围名单。

条 发布通知。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七月底前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申领通知及初步入围名单各区依据初步入围名单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申领工作

第九条 申领材料。初步入围单位应向所属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武汉市支持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申领表》(含真实性承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领材料


第四章 奖励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各区初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领单位是否符合支持对象范围和申报条件,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初审完成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公共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受理情况及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核查相关情况,及时出具处理意见。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公示异议处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上报名单。公示完成后,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拟奖励名单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委。如拟奖励名单与初步入围名单有异,应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复核公告。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初审上报结果进行市级复核,主要审查程序的完备性。复核无误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拟奖励名单和资金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布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名


第五章 奖励兑现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资金计划,将兑现资金分解下达至奖励单位所在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负责将兑现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财务处理。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单位)在申领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或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标准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年度上报统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年缴税额指法人单位年度全口径缴税总额。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

则的通知》(武发改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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